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ZS00100 |
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三十八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政策外生育对象(不符合政策生育对象) |
征收标准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核准决定-送达-征缴-出具凭证-办结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缴纳数额。 |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4.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
(一)城镇居民…… |
(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三十八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三十八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执法监督科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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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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